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预防事故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指按照学科与专业特点在进行实验室分类的基础上,对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按照一定方式进行评价,就可能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做好相应专业化预防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室,即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细则(试行)》确认或审批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体机构的室内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病或死亡、造成财产损失、破坏工作环境以及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识别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危险特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与指导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识别,开展实验室分类与安全风险分级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校内各实验室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开展实验场所(房间)危险源识别和实验室分类与安全风险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审核与确认。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结合我校学科与专业特点进行分类,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其他类共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以从事化学反应为主较多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重点是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和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指以从事微生物和动物研究为主较多涉及微生物、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
(三)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较多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高温高压高速设备、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的实验室以及计算机机房。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源(装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物质;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机械加工带来高速高温高压危害;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用电不规范导致的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计算机机房使用中容易引发电气火灾等。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高温、高压、高速等特殊设备管理;用电设备的规范用电管理。
(四)其他类实验室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九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每一间实验室全覆盖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安全风险等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共四个等级。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级: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认定为一级安全风险。
二级:涉及使用或存放除上述一级外其他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含气瓶),射线装置,激光设备,强磁设备,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认定为二级安全风险。
三级:涉及电路板、电子元器件以及较多使用或存放电脑等,认定为三级安全风险。
四级:未涉及上述的实验室,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按照“第十条”所述危险源实行就高原则。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分类分级认定,经所在单位审核与确认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制作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标识,由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单位所属实验室规范张贴。
第十四条 考虑到学科、专业之间存在交叉渗透情况,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可以采取聘请相关专业校内外专家等方式协助本单位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风险等级 | 实验室安全自查 | 学院安全检查 | 学校安全巡查 |
一级 | 每7天≥1次 | 每15天≥1次 | 每30天≥1次 |
二级 | 每15天≥1次 | 每30天≥1次 | 每60天≥1次 |
三级 | 每30天≥1次 | 每60天≥1次 | 每90天≥1次 |
四级 | 每45天≥1次 | 每90天≥1次 | 每120天≥1次 |
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机制,实验室安全自查是指实验室自行组织的自查,学院安全检查是指学院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学校安全巡查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安全巡查,各级检查应作好相应纸质记录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类别、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分类分级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将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及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年末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奖惩机制参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表
分类/分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化学类 | 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 |
涉及使用或存放除上述一级外其他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含气瓶),射线装置,激光设备,强磁设备,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
| 涉及电路板、电子元器件以及较多使用或存放电脑 |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 |
生物类 | ||||
机电类 | ||||
其他类 |
注: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按照“第十条”所述危险源实行就高原则,如机电类实验室少量使用有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分类仍按学科和专业特点归类为机电类;实验室风险等级“就高”认定为一级。